2.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2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4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4年07月04日至2024年07月10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发送以下资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PDF格式文件)至邮箱获取磋商文件,并拨打电线)企业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