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参与垃圾分类,争做文明市民。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废纸等纸制品)、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陶瓷(玻璃陶瓷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陶瓷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纸塑铝复合包装等)、未受污染的废纺织类、家电、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含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废弃的剩菜剩饭、菜帮菜叶、过期食品、食材废料、茶渣、花卉绿植等。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餐巾纸、卫生间用纸、尿不湿、烟蒂、普通5号、7号电池、毛发、灰土、橡皮擦、太空沙、毛巾、一次性餐具、竹制品、尼龙制品、编织袋、大骨头、硬果壳、花盆、受污染的纺织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